三是为争取行政合法性进行的改革,主要以南欧的半岛国家意大利、希腊为代表。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政府在加强服务的同时,加强管制。社会组织能够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以及有些不宜由政府直接进行干预的事务。
三是为争取行政合法性进行的改革,主要以南欧的半岛国家意大利、希腊为代表。服务型政府并非只讲服务而不要管制,并不排斥管制。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五个统筹。1. 行政奖励行为的可诉性。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均处于依附于政府的地位,个人自觉参与程度低,被动的参与水平高。
并且,服务型政府的管制也要受法律的严格控制,防止因为管制不当而侵害社会公众。通过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和原则均等,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通过行政公开,不仅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可以起到强化民主政治、防止行政腐败的功效,同时可建立起行政沟通,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与合作。
应当说,服务型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反,服务型政府应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应该放权、还权于社会,转变过去大包大揽的做法,代之以为社会服务的现代国家宏观干预和管理模式,让社会运用自身的力量来处理某些公共事务。贺荣,时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现任司法部部长。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力量很强,职能范围很广,政府的活动和控制几乎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社会力量却相对弱小。
以使政府从纷繁的公务事项中解脱出来,专司政策制定与执行监督,可通过维持甚至缩减原有规模和财政开支,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政府把以市场为导向的思想应用到政府的管理中去,重新规范市场。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政府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因此,一旦引发诉讼,涉及到的当事人人数可能很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并以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反,管制作为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充手段必不可少,不过这是为服务而管制,而不像管制型政府那样把管制作为实现施政目的的主要手段甚至目的,为管制而管制。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核心就是原告资格的确定。由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会依据大量的政策作出,一旦引发诉讼,一个案件就可能影响到政府对一个行业或者领域的政策调整。正义有不同的划分,历史上最有影响的一种划分是把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政府作出的行政奖励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没有及时进行行政奖励的,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转型时期一些因素影响,目前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还存在行政色彩,服务意识较为淡薄。
当前,需要根据国情进一步制定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并纳入法治轨道。在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时,应明确管制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
实践中,在类似于公益诉讼性质的行政诉讼中,如果起诉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仅主张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则不具有原告资格。同时,通过引入竞争促使市场主体多元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政府在加强服务的同时,加强管制。社会组织能够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以及有些不宜由政府直接进行干预的事务。三是为争取行政合法性进行的改革,主要以南欧的半岛国家意大利、希腊为代表。服务型政府并非只讲服务而不要管制,并不排斥管制。
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五个统筹。1. 行政奖励行为的可诉性。
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均处于依附于政府的地位,个人自觉参与程度低,被动的参与水平高。并且,服务型政府的管制也要受法律的严格控制,防止因为管制不当而侵害社会公众。
通过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和原则均等,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一些长期的结构性矛盾和不平衡问题,如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问题;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体制、机制不完善而产生了问题,如在国企改制中的资产处理、下岗职工补贴、征地拆迁补偿、复转军人安置、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等方面,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纷;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因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在社会治安方面,群众的安全感不足,在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部分群众生活仍然比较困难等问题。
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约束,法律责任制度是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服务职责的重要条件。4. 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政府把本来不该管而应由社会来管的事还给社会,从而更好地管好该管的事。同时政府要为市场制定一套规则,如市场主体资格规则、市场主体进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运行规则、市场主体退出规则等。
《公开条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限定在以下三大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各自的职能范围,即市场提供效率,政府维持公平,坚持做到:不越位,决不要再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而应交由市场按经济规律调节;不缺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而不能由市场调节,放任不管;不错位,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改和废止原有的公共服务政策,制定新的政策,并不违背连续性原则,如果不顾变化了的情况,硬要坚持过时的政策,只能脱离实际,无法实施,更谈不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政府作为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和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具有强制优势、组织优势、超强优势和效率优势,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迫切要求政府能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治理、更充足的公共产品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第三,我国公共模式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能急于求成、一步到位,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随着政府自身改革的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强化和提高的过程。
政府管理从被动式的消极行政方式转变为依法主动服务、积极行政的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公共服务公益诉讼案件将会成为今后行政诉讼经常遇到的问题。制定公共服务的目标和标准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周密的论证,搞好调查研究是做好公共服务的基础,要通过研究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三)政府与社会 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模式是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的社会管理模式。
无论行政实体法还是行政程序法都是服务型政府提供服务时的依据。乡镇政府和城市中身为办事处的街道应更多地负责具体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
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无可诉性,但如果指导行为具有强制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或者公众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总体而言,应该主要是行政诉讼案件。
四、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司法回应 随着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推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在不能及时得到满足时,就会从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转变为对法院的司法需求,一些涉及政府服务的案件会被诉至法院。一旦行政权力被违法行使或滥用,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又是巨大的和惨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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